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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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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應(yīng)當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弊鳛橐幻處?,這一條沒有人不知道,并不全是大家對《義務(wù)教育法》通讀敬畏,而是我們身邊一些體罰與變相體罰的行為產(chǎn)生的后果,讓老師們深知“高壓線”所在。聰明的人從別人身上吸取教訓。不打不罵犯錯的學生那是依法從教,但很多老師出于自我保護,甚至連“批評以及教育懲戒”的基本權(quán)利也都放棄了,做起了“聰明人”。(剩余16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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