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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慶時期冤案形成因素分析

——以“泰安徐文誥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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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朝嘉慶二十年(1815年)五月發(fā)生的“泰安徐文誥案”,是一起因州縣官“諱盜為竊”,各承審官互相回護而導致的冤案。泰安縣令汪汝弼畏盜如虎,為該冤案之肇始,該案在多重審轉復核制度下仍然經過一次部駁、兩次京控、三堂會審,最終由嘉慶帝親審,歷時近五年才得以昭雪。州縣官初審錯誤是冤案發(fā)生的根源,刑訊逼供是冤案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審轉復核制度的失靈最終導致冤案發(fā)生。(剩余79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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