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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第1072條并不能推出繼父母、繼子女之間可因撫養(yǎng)事實而產(chǎn)生擬制血親關系,也不能據(jù)此而享有法定繼承權。主張享有繼承權需同時滿足存在姻親關系和撫養(yǎng)關系,方能主張享有法定繼承權。姻親關系的存在是行使繼承權的必要條件;撫養(yǎng)關系亦是認定繼承權存在與否的核心要素,以物質(zhì)上的幫扶、情感上所形成的依賴、共同居住的客觀事實,以及身份上的認同程度作為撫養(yǎng)關系形成的判斷因素。(剩余52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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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相關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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