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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與但書條款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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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但書能否直接被援引作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出罪依據(jù),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比較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對此,理論上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爭議的癥結在于學界長期以來對但書的機能及其司法適用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書的機能應定位于對入罪的限制,而不是作為出罪的標準。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是唯一正確的出罪依據(jù)。(剩余6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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