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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是我國社會治理的一項重點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規(guī)定做出了調(diào)整,使得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為了在未成年人人權(quán)保障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之間取得適當?shù)钠胶猓瑧斠源藰?gòu)建“推定式”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新模式。 我國12至14周歲年齡段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中,“核準”的本質(zhì)不是對罪名和情節(jié)的再次確認,而應當是對特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重新認定,而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核心標準就應當是主觀惡意的存在。(剩余61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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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推定式”刑事責任能力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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