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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清朝前期的國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責(zé)”的法律原則影響,沒有對犯罪皇族成員實(shí)施板責(zé)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員所受到的板責(zé),多出于清帝特旨,帶有明顯的“家法”色彩。乾隆中葉以降,清廷鑒于閑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風(fēng)愈演愈烈,遂摒棄了“皇族不加刑責(zé)”的法律原則,開始逐步將對閑散皇族施行的板責(zé)之例制度化。(剩余150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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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與國法:清代閑散皇族的板責(zé)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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