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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刑法(1979)》到《刑法第八修正案》,從《刑法》到“7+1”污染防治法體系和《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污染相關(guān)罪”都是污染事故罪。放棄了“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成罪條件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因受制于“有放射性的廢物”等三類“事故物質(zhì)”,無法將《刑法》的火力向污染防治主戰(zhàn)場釋放,只能處理污染事故罪。(剩余175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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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環(huán)境污染需要《刑法》與“污染事故罪”再告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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