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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這是對性侵害類犯罪的補充,增加了對未成年女性的保護。傳統(tǒng)觀念通常將性侵害建立在違反了“性同意”的基礎上,但是本罪與強奸罪并非相互排斥,所以本罪并非必須立足有少女的“性同意”。本罪的關(guān)注點是負有照護職責人員的優(yōu)勢地位,對于確實沒有利用優(yōu)勢地位對少女產(chǎn)生支配力而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被告人給予出罪的空間。(剩余75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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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法益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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