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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摘要:對教師實施的體罰性懲戒行為,不能排斥由教師承擔治安管理處罰責任。然而,積極適用治安管理處罰責任的立場并不妥當,該立場與立法者的規(guī)整目的不符,同時也混淆了法律漏洞和未能嚴格執(zhí)法、司法的區(qū)別。由于教師懲戒行為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存在明顯不同,并且相較于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分是一種更為有效抑制教師違規(guī)行為的機制,對于教師體罰性懲戒行為,應(yīng)當堅持治安管理處罰責任補充適用的立場。(剩余138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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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體罰性懲戒行為邊界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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