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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詐案件中行為人出售銀行卡后“掐卡”行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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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21年12月網(wǎng)上結(jié)識陌生好友“伯伯”(未到案),在“伯伯”讓其介紹他人辦理銀行卡給朋友“跑分”使用并承諾支付相應(yīng)報酬后,遂聯(lián)系自己的微信好友張某某辦理銀行卡,張某某同意辦卡并在辦卡時簽署了《銀行卡使用風險提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會被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于2022年3月中旬將自己名下具有網(wǎng)絡(luò)支付功能的中國銀行卡、天津銀行卡等4張銀行卡出售給李某某,并非法獲利人民幣8000余元。(剩余43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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