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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能否索要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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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沒有按照我的實際工資標準足額繳納社保,我一再要求糾正,但公司置之不理,無奈之下,我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請問我能否向公司索要經(jīng)濟補償金?

讀者 丁丁

丁丁:

您好!你不能向公司索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該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即勞動者因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之一,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繳不同于未足額繳,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與“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明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彼此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剩余2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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