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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89年《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變更判決,2014年修訂時適度擴大了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但變更判決在實踐中的運用仍然極少。變更判決面臨的困境有:一是“明顯不當(dāng)”的概念不清,二是適用范圍存在爭議,三是裁量權(quán)收縮的適用條件過于嚴(yán)苛,四是法院對變更判決適用尺度不一。針對以上困境,提出如下建議:首先,“明顯不當(dāng)”限于社會公眾能明顯感受到的不適當(dāng);其次,在行政處罰中僅限于結(jié)果明顯不當(dāng);再次,適用條件未必限于裁量權(quán)收縮至零,在僅對處罰結(jié)果有爭議或者是行政機關(guān)不作為亂作為的情形下可以適用變更判決;最后,建立裁量基準(zhǔn)使法院可以參考判斷是否“明顯不當(dāng)”。(剩余76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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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困境與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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