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
摘 要:對于犯罪行為發(fā)生在2021年2月28日以前,在2021年3月1日以后審判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在認定犯罪數(shù)額情節(jié)、根據(jù)從犯等量刑情節(jié)判定“依法從輕”或“依法減輕”處罰時,應當適用1997年修訂的《刑法》定罪量刑;對于在2022年3月1日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判決的案件,應適用1997年修訂的《刑法》法定刑,適用新解釋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檔標準。(剩余389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