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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后臨時取財行為的性質(zhì)判斷和占有認(rè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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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命案發(fā)生后,部分行為人存在臨時起意獲取被害人財物的情況。張某殺害劉某后臨時竊取其電子產(chǎn)品等行為即是其中一例。如何判斷此類行為性質(zhì),則涉及到對搶劫、侵占合盜竊三種行為模式的理解。由于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時尚無獲取財物的主觀意圖,該行為不符合搶劫罪構(gòu)成要件。殺害被害人后,行為人并不自然獲取被害人生前財產(chǎn)的占有,故不成立侵占罪。(剩余46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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