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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明嘉靖、隆慶時期,為控制余鹽、供應(yīng)軍需以及保障國家鹽業(yè)收入的增長,明廷采取了余鹽折銀、余鹽設(shè)引及興復開中法等措施。為應(yīng)對北方蒙古部的頻繁侵擾,明廷還采取余鹽開中、設(shè)立工本鹽等臨時舉措。嘉隆之際,工本鹽制度廢止。隆慶時,明廷著力解決因推行工本鹽制度而帶來的鹽引壅滯問題。興復開中法實行于嘉靖初年,起初明廷只準收實物,后考慮到白銀貨幣化之因素,允許折銀與實物共同征收。(剩余170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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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嘉隆時期鹽法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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