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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為女性“職場隱婚”,何以判決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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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絡上一則“入職信息已婚填‘未婚’遭公司解約”的消息曾一度成為微博熱搜。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山東一家公司的石女士,也曾在求職過程中虛構(gòu)婚姻信息,卻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欺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同為女性“職場隱婚”,為何結(jié)局卻截然不同呢?現(xiàn)實中,求職者隱瞞個人信息是否屬于欺詐,又該如何評判呢?

兩位女士都曾“職場隱婚”

張女士在攻讀碩士期間領取了結(jié)婚證,后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運營專員。(剩余24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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