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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事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簽訂的買賣合同或者以物抵債協(xié)議在性質(zhì)上應屬旨在設立讓與擔保物權(quán)的讓與擔保合同,是民法典第388條規(guī)定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1號就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提供了相應的裁判規(guī)則,《九民紀要》亦就此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在此背景下.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3條不能作為否定擔保型買賣合同或者以物抵債協(xié)議效力的依據(jù)。(剩余210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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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時代的讓與擔保及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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