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擾動適航條款修訂對符合性評估的影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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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對比《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第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和美國現(xiàn)行的《聯(lián)邦航空條例》第25部(FAR—25)中大氣擾動飛行載荷類適航條款內容,歸納差異條款并將其按照差異內容對適航性評估的影響程度分為取值改變、方法改變、要求改變3類,展開分析每類差異條款的修訂原因和影響情況;通過對條款取值改變情況進行算例分析,驗證FAR修訂條款引入的飛行剖面緩和系數(shù)使得真實紊流強度的計算更加貼近現(xiàn)實情況;按照差異條款要求中的多軸離散突風準則計算突風過載增量并與單一垂直突風過載計算結果進行對比,得到基于復合材料性能強度方向性的結果分析,使用多軸離散突風準則進行載荷計算適用于極端情況下的飛機結構強度要求。(剩余641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