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困境與法律對策研究
摘要: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在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由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使之成為負有履行遺產分配和債務處置職責的主體之一。各地在執(zhí)行這一新制度過程中也遇到一些難題,主要涉及立法內容與配套機制方面。解決問題的根本對策在于,不斷總結經驗,并通過相關程序,從立法層面或者司法解釋層面明確村委會在遺產管理中的法律地位與權限,規(guī)范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確認或者啟動程序,構建履行遺產管理職能的配套機制,強化對遺產管理行為的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獨特作用。(剩余1621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