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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法“主體性”否定:緣起、解構、反思

——以認知科學的五個層級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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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是否能與人類一樣具有刑法“主體性”地位無法在刑法理論內部找到答案,而需要以相關的認知科學為基礎,否則就會陷入循環(huán)論證的困境。根據認知科學的五個層級理論,人工智能在神經層級、心理層級的低階認知層面,僅是對人類認知的簡單模擬;在作為高階認知與低階認知中間環(huán)節(jié)的語言層級認知層面,人工智能的人工語言與人類自然語言之間具有本質的區(qū)別;在思維層級、文化層級的高階認知層面,當前的人工智能并沒有顯現(xiàn)出其具有思維或產生文化的能力。(剩余176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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