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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它是立法技術(shù)粗糙與司法觀念偏誤的共生產(chǎn)物。在司法實踐中,試圖用等價解釋的方法分析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等行為的危險相當(dāng)性,難以解決行為類型的定型問題,導(dǎo)致有些司法解釋不恰當(dāng)?shù)財U大了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為類型。為了去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問題,一方面,立法應(yīng)具有極可能滿足刑法的明確性要求,要基于行為主體的身份、行為方式的不同特征細(xì)化犯罪類型,減少本罪概念化的空間;另一方面,在司法評價行為是否屬于其他危險方法時,應(yīng)當(dāng)考慮行為主體在特定時間、空間場合下與行為對象交往和互動的特殊方式。(剩余166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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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類型化與司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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