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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清初至光緒前期,清政府對淤洲的征稅都是開墾數(shù)年之后升科,百姓可以享有湖田業(yè)權(quán)。受地勢影響,濱湖洲地的收益懸殊,清政府在征稅時(shí)體恤民情,對地勢低下者加以豁免。雍正元年起,清政府便確立了“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的定例。乾隆初年,清政府對所有二畝以下“零星土地”正式免除升科。針對地勢低洼的瀕江洲地和洲田,清政府僅征收蘆課,具體額度因地制宜,五年一丈。(剩余286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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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在淤”:清末沅江縣湖田升租與升科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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